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督导条例

2019-12-10 浏览次数:17

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和完善本科教学督导体系,理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关系,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二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分别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和学院教学督导组两级教学督导组共同完成。学校教学督导组专家的选聘由各学院推荐,医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提名,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教学督导员若干名。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由35名成员组成。学院督导组由各学院组建,医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校教学督导组成员不再同时参加各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


第三章 校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工作任务及职责。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和决策咨询机构,在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医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具体实施对全校本科教学和相关教育活动进行教学督导,并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教学督导组任务是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和指导,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教学督导组长每学期初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要点制定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项目和重点,并于每学期末做好本学期督导工作的总结。计划和总结须向学校提交并对全体教学督导员公布。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严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应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得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

第五条  工作例会。每学年由组长召集召开2次教学督导组工作例会,研究制订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部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听课评课。有针对、有重点地对全校所有课程,特别是新开课、开新课的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跟踪听课。每位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坚持每周至少听课一次,每学年完成不少于30课时的听课任务,每次听课后应与教师核对相关信息,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促进教师遵守教学工作规范,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听课记录及分析要在每学期期末前交至医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第七条 教学巡视。深入教学第一线巡视教学情况,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巡视的内容包括教师的到位情况、课堂教学秩序、学生的到课与学习情况、教学保障情况等。每次巡视后要及时填写巡教记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

第八条 考试巡视。认真加强和落实考试巡视工作。重点针对各学期期中、期末集中考试、期初集中补考以及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国家级考试,对课程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考风考纪情况进行督导,促进考风建设。

第九条  教学检查与督导。根据教学工作进程,开展常规性的期初、期中、期末、节假日前后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毕业设计(论文)、考试试卷、教案与教学日历、实习与实训、作业批改等主要教学环节及教学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原则上每学期检查比例应不低于50%(其中公共基础课试卷检查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30%),每学期至少抽样分析10门课程的试卷,促进教师工作规范、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将检查情况通报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同时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各学院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评价与反馈。广泛收集学生、教师和各学院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定期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并为各种专项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考核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研讨与报告。针对学校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校内、校外教学工作专题调研活动,每学年提交一份2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为学校及各学院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 评估与考核。主要包括:参加学校对各学院年度教学工作的考核;参加对新进教师教学效果的考核;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和其他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教学、教研工作的评审和评奖工作。

第十三条 与学院教学督导组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并予以工作上的帮助和指导。

第十四条 定期编制《教学督导工作简报》,让全校师生了解教学督导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督导员的聘任及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2年;3个月不能履职可停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尽职、身体条件不适者可提前解聘。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教学事业,有长期从事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的经验,且具备较高水平,以及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的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工作勤勉,团结同志,公道正派。

3.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担任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起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校教学督导员的考核。学校、学院对各自聘任的督导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一年来的工作规范性与创新性、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按聘任程序给予解聘。对因故不能工作或经考核后认定不能胜任者,学校和学院可随时解聘。

第十九条 学校对停聘或提前解聘的教学督导员自次月始停止给付酬金。

第二十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持证上岗,广大师生要对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成员酬金(津贴),由医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列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酬金(津贴)标准与发放。校教学督导组组长津贴每月1000元,成员每月900元。每年按十个月计酬。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人员对校教学督导员工作进行年度评价与考核,对责任心不强,没有完成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成员,酌减或者停发酬金(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医科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办法并报学校医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医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